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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万元!外管人行齐开罚单,智付电子支付因协助逃汇等问题被重罚!

跨境金融监管 跨境金融监管 2021-02-21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部,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金融监管研究院:

刚刚,人行官网公布罚单,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因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和支付管理等规定,被外管和人行分别开出巨额罚单,罚款+罚没金额合计高达4151万元!


本文纲要

一、人行:智付电子支付涉案非法平台,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

二、智付电子支付被外管和人行总计罚没达4151余万元

三、为什么被罚

四、这家公司是干嘛的


一、人行:智付电子支付涉案非法平台,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要求,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近期对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付公司)网络支付及跨境外汇支付等业务开展了执法检查。

经查实,智付公司为境外多家非法黄金、炒汇类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支付服务,通过虚构货物贸易,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同时,智付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境内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未能发现数家商户私自将支付接口转交给现货交易等非法互联网平台使用,客观上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了网络支付服务。此外,智付公司还存在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未持续识别特约商户身份、违规为商户提供T+0结算服务、违规设置商户结算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智付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引起大量投诉,社会影响恶劣。

综合考虑智付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智付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78,964.3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4,534,813.47元,合计罚没人民币25,613,777.86元;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智付公司给予警告,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15,908,000.00元。

今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真落实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乱象,从严查处为各类非法互联网平台提供资金清算、支付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经济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


(来源:人民银行官网)

二、智付电子支付被外管和人行总计罚没达4151余万元

4月28日,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智付电子支付)因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逃汇,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外管罚款1590.8万元。

祸不单行,5月3日,又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被人行没收违法所得1107余万元,并处罚款1453余万元,罚没合计金额2561余万元。

综上被外管和人行总计罚没达4151余万元。先来看下外管和人行的处罚详情。


外管罚款1590.8万元


外管官网的处罚信息:



主要信息:

违规主体名称: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文书文号:深外管检[2018]18号

违规行为: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逃汇,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处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四)项

处罚时间:2018年4月28日

处罚内容:罚款

处罚金额:1590.8万元人民币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四)项对于处罚金额的规定来看,本次处罚很明显是按照了第三十九条情节严重的情况进行处罚,只是不知道这个1590.8万元到底是逃汇金额的百分之几十。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 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 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人行罚没2561余万元


人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主要信息:

企业名称: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深人银罚[2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该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078,964.39 元,并处罚款14,534,813.47元,罚没合计金额25,613,777.86元;对该公司1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合计80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5月3日


三、为什么被罚?

从外管和人行的处罚信息中可以看出,智付电子支付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逃汇,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

人行官网甚至直接点破:智付公司为境外多家非法黄金、炒汇类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支付服务,通过虚构货物贸易,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同时,智付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境内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未能发现数家商户私自将支付接口转交给现货交易等非法互联网平台使用,客观上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了网络支付服务。此外,智付公司还存在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未持续识别特约商户身份、违规为商户提供T+0结算服务、违规设置商户结算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搜狐新闻和火力财经,这些外汇诈骗平台包联准(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天富宝、香港长江金业、澳沃、香港创立丰、香港国泰金业等,智付支付起着资金流转通道的作用。其中,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准投资及其沈阳分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目前外管开放的第三方跨境支付试点仅限于经常项目中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且有明确指定的类别,并不像国内的支付机构一样可以凭指令就收付款。这一点其实和整个外汇管理的框架一致,即便我国已在1996年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出口贸易型企业在银行办理的收款和付汇也需要相应的贸易背景,在提供了真实性证明材料诸如合同、发票和关单之后才能办理付汇。

《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

第八条 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交易背景。支付机构不得为以下交易活动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货物、服务贸易;不具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以及定价机制不清晰、存在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交易;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或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局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项目。


外管在2015年的7号文中特别强调,即便是货物/服务贸易,如果是在负面清单内的交易,也是禁止的。并且列举了五类禁止的情形,

1、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

2、不具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

3、定价机制不清晰、存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

4、可能损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

5、违法违规的


并且,为了确保支付机构在跨境支付的过程中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7号文又搬出了“展业三原则”的尚方宝剑,要求支付机构和银行共同做好真实性审核。“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要求犹如悬在金融机构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KYC一出,罚你没商量”(个人认为所有的违规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展业不到位。。)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严格审核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个人客户留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机构客户留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

支付机构自主发展境外特约商户,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及“尽职审查”原则保证境外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时,应允许客户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支付。客户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银行应要求其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网上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经核对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和金额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划转”字样。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时,应掌握真实交易信息,按照完整性、可追溯性原则采集逐笔交易的明细数据,并留存备查。

货物贸易项下明细数据原则上应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国别和订单时间等;服务贸易项下明细数据原则上应包括服务种类、具体交易信息(如机票项下航班及时间,住宿项下入住酒店名称、时间,留学项下入学通知书等)、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所在地、订单时间等。


在实际业务办理中,即使是银行也对于KYC的要求痛苦不已,即便耗时耗力做了尽调,最后KYC是否到位还要看业务有没有出问题,否则一切的解释都是苍白。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金融机构,虽然拿到了人行和外管的支付牌照,同时也纳入反洗钱管理框架,需要执行大额可疑报告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但显然企业与金融机构的管理逻辑有着天壤之别,企业追求商业利益,而金融机构承担调控职能,更侧重于防范风险。巨头们面对的企业千千万万,虽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交易真实性进行甄别,但再先进的技术也比不上银行临柜面签和客户经理的现场尽调,更何况作为一个商业单位是否有足够动力和能力去充分落实外汇管理规定以及反洗钱的要求呢?

此外,对于跨境外汇支付试点的国际收支申报,外管也专门提出了要求,需要报送两类数据,一类是实际收付款数据(集中收付或者轧差净额结算的实际收付款信息),另一类是还原数据(还原成原始交易的信息)。该申报工作由支付机构和银行共同完成,支付机构提供具体信息,银行录入系统完成报送。


在外管同意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中,就直接附有试点业务国际收支申报要求,可见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而根据2015年的7号文,目前对于支付机构和银行的申报要求为,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规定,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时支付机构的实际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的原始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对于实际收付款数据申报,支付机构应按照银行实际业务发生信息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记为“99”,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对于因轧差净额结算造成实际收付款为零的,支付机构应虚拟一笔结算为零的申报数据,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该支付机构,交易编码标记为“98”,国别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大写英文字母)。


对于还原数据的申报,支付机构应在申报实际收付款数据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提供逐笔还原数据信息,通过银行对实际用汇客户的跨境收支进行还原申报。其中,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低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的,支付机构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将交易性质相同(即同一交易编码)的逐笔交易数据合并为一笔,并以支付机构名义对按实际交易性质分类合并后的还原数据进行逐笔申报。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高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含)的,支付机构应以客户的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集中提供或填报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提供或填报方式由银行与支付机构协商确定,可不填报纸质申报单。

境内银行应按实际交易性质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按照实际收付发生的日期编制申报号码,并将还原数据“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集中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以便建立实际收付款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

境内银行应在支付机构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由于支付机构涉及的收付汇笔数千千万万,要识别交易类型还原国际收支申报做到及时报送,这里的工作量和难度可想而知。

去年,支付宝和财付通就曾因违反外管的规定被处罚,可点击以下链接查看详情。

支付宝、财付通被外管处罚,巨头们也应学好外管政策和反洗钱


智付电子支付是干嘛的?

据智付电子支付官网公司简介,智付电子支付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10111万元,是智付科技集团控股的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企业。

2012年智付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2015年获得外管局跨境外汇结算业务试点资格,是全国27家有跨境支付资质的金融机构之一。

智付连接银行、发卡机构、移动营运商、城市小额支付营运商、商家和消费者, 专门负责处理来自消费者在商家刷卡消费时的支付请求信息,提供消费者选择银行卡、银行账户、电子钱包、非接触式储蓄卡等进行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功能。


(来源:智付电子支付官网,http://www.dinpay.com/certification.html,访问时间2018-5-15)


(来源:智付电子支付官网,http://www.dinpay.com/certification.html,访问时间2018-5-15)


可以看到,在外管的跨境外汇支付批复中也明确了,虽然给予了外汇支付试点牌照,但仍不能擅自扩大客户和业务范围,超范围经营。


智付电子支付官网披露的合作伙伴:

(来源:智付电子支付官网,http://www.dinpay.com/partner.html,访问时间2018-5-15)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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